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