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第三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