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六条 办案地和协作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