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