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