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