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