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涉外犯罪;

经济犯罪;

集团犯罪;

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