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