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