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