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