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