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