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