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