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