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