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