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