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