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