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