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七十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条 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第三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