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