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第三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