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48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三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