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