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