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