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