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