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