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第十三节 目录 第二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