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六十八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