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