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