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