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