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