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