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