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