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