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