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