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三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