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