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七十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七十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十二节 目录 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