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