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